最近笔者代理了几起因拒不执行用人单位指令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都有类似的规定:“拒不执行用人单位指令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规定有效吗?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这样的规定是什么样的态度呢?
案例一:M先生等三人是某国际软件公司的高管,公司因组织结构调整对他们的工作内容进行了变更。因不同意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决定,三人在公司会议上与管理层发生了争执,会后公司书面通知三人“暂时不要到公司上班,但工资待遇不变。”M先生等人认为公司侵害了其劳动权,强行进入公司理论,公司以“拒不执行公司明确指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M先生等人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案件经仲裁和一审均裁决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二:L小姐是某国际会计师事务......
